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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受立案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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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公安局受立案管理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石家庄市公安局受立案管理工作机制(试行)》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
                                                                             石家庄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工作机制(试行)
 
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关于受案立案制度的改革要求,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公安机关管理服务和执法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于公安实际、追求质量效率并重、依托信息手段、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及时、便民、规范、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简称案管中心),案管中心与法制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案管中心对案件实行网上集中统一管理,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案件考评、多警联动”的监督管理手段,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动态监督和问题整治。
 
第二章 案管中心职责
第三条 案管中心在受案阶段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监督各办案部门受案登记情况;
2.接受110指挥中心推送的案件类警情接处警信息,跟踪该警情的受案登记情况;
3.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1]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分派相关办案部门进行立案审查或者立案;
第四条 案管中心在立案阶段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监督各办案部门立案情况,对经侦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对其他办案部门提请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指导;
2.协调处理本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之间以及本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立案管辖争议[2];
3.接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应要求就立案或不予立案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受案立案工作流程
第五条 在受案阶段,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接到110指令处警案件、群众上门报案(含控告、举报、扭送)、嫌疑人投案以及工作中发现刑事、行政案件后,必须在石家庄公安勤务指挥平台中进行受案登记,并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全程流转。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受案回执[3]。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赶赴案发现场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完毕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受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根据接受案件时初步了解的情况难以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的,按照行政案件受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涉嫌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禁止接到案件不予受案登记、不收证据材料、不给法律文书[4],确保有案必受、受案必登。
第六条 在立案阶段[5],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接受刑事案件[6]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移送条件的[7],经案管中心审核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经侦部门拟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经案管中心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立案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30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有特别规定[8]的除外。作出立案、不立案、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要录入执法办案系统。决定立案的要为控告人及被害人提供查询服务;决定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要依法书面通知控告人或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或已发生变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划分和工作衔接
第七条 案管中心与指挥中心、办案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互相制约,指挥中心与案管中心参与处理案件类警情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在分工上各有侧重,双方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实现派警处警环节与受案分派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完整的受案立案工作机制,实现对受案立案环节的有 效监督管理,确保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
第八条 指挥中心主要负责接警、派警、指挥处警,聚焦警情处置,负责接警当日的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应急处突、事态控制。指挥中心根据群众报警描述对警情进行分流,将案件类警情(即滤除灾害、事故、事件、求助、投诉、问询等非案件类警情)在向处警单位发出出警指令的同时,将信息网上共享给案管中心。
第九条 案管中心主要负责案件管理,聚焦处警后续的案件受理、依法办理、流程管控、争议处理。案管中心对办案部门受案登记、立案审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受案立案争议和群众投诉,同时也负责统一接受、登记、分派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
第十条 办案部门接到指挥中心派警、案管中心分派案件以及自行受案后,要进行受案登记、立案审查。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案管中心依托执法办案系统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结果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突出问题。案管中心对受案立案环节存在问题的案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办案单位自收到该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向案管中心书面报告。对于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移送本级督查、纪检部门。
第十二条 案管中心负责对受案立案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内,考核细则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含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军队等。
[2] 协调难度大、相关单位意见分歧严重的,由案管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 对于行政案件,并不存在独立的立案审查环节,受案登记和是否作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审查是合二为一、同步进行的。即民警进行受案登记时,需同时对案件是否涉嫌违法、是否属本单位管辖、应否作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进行了审查判断,提出受案意见,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向报案人作出实质性回复: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出具受案回执;决定移送的,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调查处理的,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因此,行政案件受案后有时难以实现当场出具受案回执,但也应参照移送案件的时限要求,在受理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回复报案人。作出移送和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可直接向报案人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必再出具受案回执。
[4]对于刑事案件,专指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如接受证据);对于行政案件,区别情况可能为受案回执、移送案件通知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以及接受证据清单(如接受证据)。
[5]本部分专指刑事案件。
[6]含群众直接上门报案、接110指令现场处警后接受的案件、其他单位110处警后移交过来的案件。
[7]不属本部门管辖,但应由本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
[8]按现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期限3日;经济犯罪一般7日,重大30日,特别重大60日;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接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
相关文件